高校内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安徽教育网讯】为规范我省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省教育厅于日前制定了《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
《规范》指出,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组织,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校内公共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信息安全责任人要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安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规范》强调,高校内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规范》要求各高校必须建立相应的上网登记制度和上网场所巡查制度,组织宣传、学工、保卫等职能部门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上网场所,应立即予以关闭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后再予以开放。省教育厅指定省教育厅信息中心负责对高校上网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