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制度基本知识问答

文章作者:工会时间:2010-09-01浏览:1365

一、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高校教代会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答: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06月,全国总工会党组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关于学校试建教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在全国各省市的学校中普遍开展试点工作。1985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年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此后,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三、我校教代会制度于何时建立,已召开几届大会?

答:滁州学院学校升本后于20065月召开首届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标志着教代会制度在我校的执行。审议通过《滁州学院“十五”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时隔3年,第二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于200911月召开。审议通过《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和《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工会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1011月将召开二届二次教代会、工代会。

四、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答: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校)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教代会是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地民主参与的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第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怎样认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皖教工[199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在高校推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加强高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形式。通过十几年来的实践,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作为学校领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在保证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怎样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答: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包括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岗位的人员。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会议、提案、表决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构成的组织体系。

4、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教代会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由此可见,教代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因而成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七、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改革和建设,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八、学校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滁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四项职权:

(一)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财务等有关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规定,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参与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查有关部门工作,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建设。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勤奋工作,服务大局。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重视教代会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深入研究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九、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按照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原单位应及时补选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十、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对代表素质有哪些基本要求?对代表构成有何要求?

答: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被选举权,这是当选代表的基本条件。但是,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以保证教代会工作的质量。代表素质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政治热情,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2、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3、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议政能力,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中心的特点,其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员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一、我校教代会领导机构情况如何?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各方面人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人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代表大会开会方案和下届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建议名单等;

2、组织和主持教代会年度会议;

3、在教代会闭幕后,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4、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代表组的活动;

5、对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和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学校各级干部的评议;

7、处理教代会其它有关事务。

十二、教代会提案如何征集、办理?

答: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㈠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小组)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㈡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的原则是:

⑴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⑵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⑶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⑷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㈢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教代会执委会。

2、教代会主任召开有关会议,将提案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院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㈣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提案办理部门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十三、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校工会与教代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两者性质、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关系又很密切。我校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执委会指导下,做好教代会各项工作。近年来,我校教代会与工会工作一直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吉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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