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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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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02-21
责任编辑: 王诗根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学术建设和学术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教育部在广泛调研、总结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校及有关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并于近日发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共分为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和附则等5章,26条,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教育部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实践,以及其他国家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对比分析,充分听取了高校、教师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先后征求了近百所高校、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级教育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2013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期间,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各方面修改意见近400条,并做了充分吸纳。 

  《规程》的发布,是教育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规程》以促进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为根本宗旨。着重就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做了统一规范,以利于在高校内部统一认识,整体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同时,兼顾了统一规范和学校特色的关系,在相关规定中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自身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具体的制度选择和细化,做出有特色的规定。《规程》以有利于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为制度建设目标。通过组织定位和职权规定,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保障其对学校学术事务具有统筹权,同时,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职权行使的规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规程》以有利于推进学校提升学术水平、完善学术规则为价值导向。着力推动高校建立按照学术规则处理学术事务的治理架构。因此,比较详细地规范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规范、议事规则,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建立了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相互配合的导向。 

  结合实际需要,《规程》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总则部分,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高校的实践,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定位,引导高校整合校内学术组织,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构建系统的学术体系。二是明确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规程》第二章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基本规则,委员应当具备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在委员产生机制上,要求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作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学由学校决定。三是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促进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规程》第三章明确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规定了具体内涵,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四是健全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行使。《规程》第四章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推进《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高校领导干部以及教师、学生对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推动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自身学术委员会章程,建立完善高校落实《规程》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机制,以《规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高校内大力营造尊重学术自治、保障学术自由的氛围和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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