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松:群众路线与社会治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08   浏览次数:47

2014-06-06  来源:《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

  习近平总书记讲,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的密码就是群众路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社会治理各项工作全过程,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

  群众工作是社会治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的工作。社会治理不是治理社会,而是全社会共同治理,主要依靠人民群众做好各项工作,说到底是做群众的工作。

  第一,社会治理的主体说到底是人民群众。社会治理,新就新在它体现了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和主张。现在,一些人仍然把社会力量、群众当成治理的对象、客体,既不注重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也不善于发挥社会自我调节和群众自治的巨大作用,结果只能是不断重复管理成本无限增长和政府包管一切社会事务的老路。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第二,社会治理的任务说到底是维护群众利益。现在,一些人简单地把社会治理理解为解决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问题,认为社会治理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有这样的认识,是因为淡忘了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这个根本。社会治理要坚持源头治理。这个“源头”就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只有疏浚好“源头”,治理的根基才能扎实,末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必须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落脚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协调和反映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社会治理的方法说到底是群众工作方法。现在一些干部感到社会治理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软的办法不管用,硬的办法不敢用,旧的办法不适用,新的办法不会用”,一分析原因就抱怨手中资源少、权力小。回顾历史,当我们党还处在革命斗争年代时,带领人民实行分土地、分粮食、分牛羊、戒烟、戒赌、放足等社会变革,靠的不是手中的资源、权力,靠的是一村一村调查研究、一家一户发动宣传,靠的是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要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不要党气、官气,“把大量的工作放到群众中去,同他们一块生活,一块活动,一块说笑话,一块下棋,然后去做工作”。

  二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治理的永恒主题,也是群众工作的核心内容。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离不开党的群众路线。

  “枫桥经验”是我们党运用群众路线化解社会矛盾的鲜活案例,是社会治理领域的一面旗帜。上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中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的 “枫桥经验”。196311月,毛泽东同志亲自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同时,他还讲了这样一段话,“对诸暨县的经验你们要总结一下,搞个千把字的材料,回答两个问题:(一)群众为什么懂得要这么做,(二)证明依靠群众办事是个好办法。……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之后,做的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工作做好了,还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案件。” 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走“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之路。

第一,要始终牢记“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的深刻道理。这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思想前提,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指针。随着我们党执政时间的不断增长、执政资源的不断增多、执政经验的不断增加,一些领导干部骄傲情绪滋长了,个别地方“一把手”甚至认为自己是“天”“没有办不成的事”。 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之所以发生,与当时乌坎一些村干部自恃领导乌坎几十年、长期无视群众不满情绪有密切关系。“乌坎事件”的解决最终靠的还是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靠的是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我们要牢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决不能沾染唯我独尊、轻视群众的骄傲情绪和错误心态,始终牢记“群众起来之后,做的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始终依靠群众做好各项社会治理工作。

  第二,要始终参悟“群众为什么懂得要这么做”的深刻思考。这是“枫桥经验”赢得群众的关键所在,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宝。云南孟连2008年发生了震动全国的“7?19”群体性事件,背后的原因是橡胶公司严重侵害胶农利益,当地政府却漠视群众利益诉求。事后孟连痛定思痛,抓了维护群众权益这个根本,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在,孟连一些曾经在“7?19”事件中打头阵的群众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更多的群众成为维护边境和谐稳定的骨干力量。实践告诉我们,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在社会治理中,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不断打牢稳定的民心基础。

  第三,要始终践行“依靠群众办事是个好办法”的深刻论断。这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核心精髓,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指南。依靠群众办事,首先是遇事要同群众商量,做好思想沟通、统一认识的工作。如果不愿意、不善于同群众商量,统一群众思想、凝聚群众共识,依靠群众办事就是一句空话。近些年,我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增加。这其中有很多是由于政府信息不透明、办事不同群众沟通商量造成的,是我们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意愿或能力不足造成的。项目本身没问题,为什么过不了群众的“思想关”?这值得我们深思。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必须把群众思想工作、社会沟通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利用包括信息网络在内的各类新兴媒体,充分运用人民群众容易理解、乐于接受的语言风格和习惯,不断提高新媒体时代与群众沟通、与社会互动的能力,不断提升依靠群众办事的水平。

  三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和关键领域。

  第一,组织群众是我们党的独特优势和光荣传统,也是当前社会治理领域的一个短板。在江西瑞金时期,我们党就领导农民建立了形形色色的群众组织,如“耕田队”与“犁牛合作社”。在陕甘宁边区,绝大多数民众都参加了各种团体,95%的各业工人加入工会,农民全体加入农会,70%以上的妇女加入了妇女救国会,当时陕甘宁边区的人民至少每个人加入了一种组织,有的还加入了两个以上的团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们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单位制”和城市街居、农村社队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逐步解体,现在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社会职能大部分已经剥离,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过去组织群众的理念、制度、手段、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群众再组织化已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

  第二,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也是新形势下组织群众不可或缺的新手段、新平台。目前,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近50万个,吸纳社会就业人员超过600万,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和总收入都超过千亿元。但总体而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滞后,应有的联系服务群众功能没有充分释放。比如,一些社会组织经济社会资源丰富,但行政化倾向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等现象依然存在,自治程度和社会公信力不高;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愿望强烈,但力量比较薄弱,“草根”特征突出,亟须扶持引导。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培育、引导管理的力量和投入不足,扶持和监管两方面能力都不适应社会组织的迅猛发展。

  第三,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实现群众再组织化必须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坚持“市场能办的就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不断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充分激发社会活力。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更多更好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相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一个鲜明特征,也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第一,现代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西方社会经过几百年的现代化进程,各方面制度已相对成熟定型,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法条“管”着,违法必究的铁律深入人心,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覆盖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与他们相比,我们的社会治理主要差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突出表现为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大量存在,全社会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素质还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建成法治社会。

  第二,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走好群众路线。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必须把群众路线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不断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法治信仰。要坚持从孩子抓起,从社会生活最基本的规则教起,不断增强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法治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法治文化建设,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社会对法治价值的认同。要坚持送法到乡村、到街道社区,实行法律服务全覆盖,构建有效的法律服务社会化网络体系,让每一个公民体会到法律就在身边。

  第三,做群众的工作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现在,群众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种矛盾很多,不同的利益诉求纷繁复杂,但矛盾的解决、诉求的伸张,最终还是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这些年,“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矛盾靠人民币解决”的做法并不少见。总体上都是通过开法律政策的口子、给当事人法律政策之外的利益,解决了群众的诉求和问题。这种群众工作办法也许一时有效,但从长期看肯定得不偿失。靠不讲法律,不讲是非对错,以破坏规矩的高昂代价获取个体和眼前利益,最终是不可持续的。实践证明,只有用法律化解矛盾、在法治的轨道内做群众的工作,才是治本之道、长久之计。只要长期坚持下去,法治在群众中的威信就能树立起来,法治就能在群众工作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出根本性、全局性作用。

(作者单位:中央政法委研究室)

终审人:s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