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21   浏览次数:83

各相关院(部)、部门:

接教育部社科司通知,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项目类别及资助额度

12012年度一般项目分为:(1)规划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9万元;(2)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7万元;(3)自筹经费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自筹,自筹经费不低于7万元;(4)专项任务项目,包括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专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工程科技人才培养研究专项、教育廉政理论研究专项、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专项,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另发通知。

2.请严格按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经费概算,其中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

3.本次项目(不含专项任务项目,下同)不设申报指南,申请者应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围绕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根据自身的研究基础和特长,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二、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公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和高校的实际情况,本次项目申报的学科范围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2)哲学;(3)逻辑学;(4)宗教学;(5)语言学;(6)中国文学;(7)外国文学;(8)艺术学;(9)历史学;(10)考古学;(11)经济学;(12)管理学;(13)政治学;(14)法学;(15)社会学;(16)民族学;(17)新闻学与传播学;(18)图书情报文献学;(19)教育学;(20)心理学;(21)统计学;(22)港澳台问题研究;(23)国际问题研究;(24)交叉学科/综合研究。

三、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个申请者限报一个项目,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申请者除符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在编在岗教师;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211以后出生);

3)自筹经费项目申请者,须在《申请评审书》后附上校财务处提供的委托研究单位经费到账凭证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申请评审书》中的“其他来源经费”栏。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2009年(含)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和单列学科项目等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需附相关证明。

四、申报办法和申报程序

1.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启用2012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请申请者登录社科网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申请评审书》填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申请评审书》,并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申请书的电子文档。

3.有关项目申报系统及技术问题请咨询社科网。联系电话:010-62510667,手机:1336659690113366596902,电子信箱:xmsb2012@sinoss.net

五、时间安排

1.本次项目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981010

2108前,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各院(部)组织专家评审。

3109下午4:00前,各院(部)集中将申报书纸质材料一份两份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及电子稿报科技处,逾期不予受理。

410910日,申请者完成网上申报,校科技处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在线审核确认。

51011,校科技处将申报材料上报教育厅。

请各单位及时将申报通知要求传达给所在单位每一位教师,做好申报动员、组织和服务工作。申请者认真查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以往有关立项资料,切实提高申报质量,避免重复申报。

 

 附件:

1关于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1] 215号)

22012年度教育部一般项目申报常见问题释疑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终审人:郑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