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论现代社会中理性与宗教的关系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11   浏览次数:142

2011-11-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把宗教引入公共领域,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互相学习、加强信任,不同信仰造成的冲突得到化解,公民间的团结和合作加强,从而发挥宗教对社会和人生的积极作用。

经过“政教分离”和“世俗化”过程,西方从中世纪走向了现代社会。哈贝马斯发现,这条现代化的道路导致了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缺位和新形态的宗教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了宗教融入公共领域的构想。

“政教分离”与西方宗教改革以来的宗教多元化和宗教冲突有关。宗教改革以后,在一个国家内部,形成天主教与新教之间、新教各派之间的对峙和冲突,甚至引发延续数十年的宗教战争。为此,一些思想家主张国家与教会分离,国家在世界观上保持中立,不袒护任何一种宗教,确保每一教派的信仰自由不受侵犯。随着政教分离的世俗化进程,宗教被认为属于个人“良心”问题而被置于私人领域,各派宗教可以在自己的场所内活动,但不允许成为国家义务教育的一部分,也不能进入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

政教分离和世俗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各种宗教的和平共处,但也引发社会生活中的伦理缺位。国家放弃了伦理教育的职责,学校成为单纯的传授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场所。伦理教育的缺失导致公民道德水平的下降,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横行。世俗化并没有消灭宗教,却培育了新的“商品拜物教”。

政教分离是否必然导致伦理缺位?哈贝马斯在政教分离的基本构架下,提出允许宗教进入公共领域之中。他认为,“世界观中立化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宗教自由的制度预设。公民们必须分享的那种宪法共识,也延展到了政教分离上”,“但将这个制度层面的原理扩展到各组织和公民们在政治公共领域中采取的立场上去的做法,就是一种世俗主义的过分普遍化了”。他所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介乎国家与私人活动范围之间的领域,它促进公民间思想意识的交流,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能够使不合理的东西暴露出来,推动社会改革。在公共领域内,公民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使明智和合理的思想观念被接受,使健康和优良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得到推广。把宗教引入公共领域,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互相学习、加强信任,不同信仰造成的冲突得到化解,公民间的团结和合作加强,从而发挥宗教对社会和人生的积极作用。

如何保证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平等交流?哈贝马斯提出,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要双向适应、平等交流。信教公民要认识到公共领域商讨的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使用一种大家都能理解的语言将更为有效;不信教公民在理解信教公民的话语时,要从与现实生活关联的角度来思考。为此,宗教语言需要被“翻译”成公共可以理解的语言。

然而,哈贝马斯没有阐明如何把宗教语言“翻译”为公共可以理解的语言。汉斯·施奈德批评这里的“翻译”概念并不妥当。在他看来,宗教语言是一套包括象征符号在内的非常复杂的语言,不可能被等价地“翻译”成由经验判断真伪的命题语言。哈贝马斯试图把世俗社会可资利用的宗教命题含义,与它们的神圣外衣加以分离。这种“翻译”难以成功,因为宗教语言与科学语言涉及不同的生活形式、处理不同的主题,把宗教语言“翻译”成命题表达方式的做法既无必要也无助益。

宗教语言固然不能翻译成适应科学语言要求的命题语言,但哈贝马斯所说的“翻译”实质上是一种解读,是把信仰与具体语境中的生活态度联系起来的意义的诠释。“把‘人之为上帝的肖像’解读为‘应同样地和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就是这样的一种有助益的翻译。它使《圣经》概念的内容超出其宗教团体的边界,达到包括其他的信仰群体在内的普遍公众。”在这里,“上帝”的概念不见了,“同样地和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的伦理意义被发掘出来。对于前者,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存在分歧;对于后者,一切公民皆可取得共识。哈贝马斯并未希望通过“翻译”达到宗教与理性之间的一致。理性有其限度,无法对宗教信仰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无法对宗教教义的合理与否作出判断,但的确能够解读出宗教中那些对人生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理性通过翻译获得的那些内容,对于信仰而言必定是不可失去的。但以哲学的手段对信仰进行的一种辩护,并不是持不可知论态度的哲学的事情。当哲学对宗教言说的特有方式和信仰的特有意义进行反思的时候,它顶多只是游走在宗教经验之不透明的核心的周围。”

因此,需要对哈贝马斯所说的“翻译”作广义的理解。理性参与宗教对话,不是抹杀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区别,不是否认世俗世界观与宗教世界观之间的区别,而是抱一种学习的态度,发掘宗教信仰中所包含的对人生的积极意义。

(张庆熊 单位:复旦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国外思潮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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