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思政〔2011〕6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安徽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附件:安徽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安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程的意见》(皖教工委〔2010〕22号)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目标是全面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理论课”)教育教学水平,使教师乐教善教、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毕生难忘”。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落实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要求,强化思政理论课教育教学基础,改善教育教学条件,规范管理,引导改革,提升教学和管理水平,在促进思政理论课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起到实效。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实施时限暂定为2011—2015年。根据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可适当延长工程实施时限。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成立省高等学校思政理论课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建设工程工作。高等学校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以党委宣传部门、思政理论课教学管理部门为主统筹负责本校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分省级、校级两级实施,在校级全面建设的基础上进行省级项目建设。高等学校要根据省级项目计划制定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先行立项开展校级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省级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
第五条 省高等学校思政理论课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建设工程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意见;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建设工程”年度报告,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省级建设项目主要为:
课程类:“精彩一课”、精品课程体系、形势与政策教育地方教材、精品课程;
基础与支撑类:网络教学资源中心、重点基础学科、教师培训基地、教学“手拉手”共建基地、思政理论课数字化教学研究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培育支持;
师资类:课程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思政理论课教学能手”评选与表彰奖励、高校思政理论课师资队伍数据中心、本科高校思政理论课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拓展支持、高职院校思政理论课教师进修学习支持、民办院校思政理论课教师进修学习支持、特聘教授。
研究类:思政理论课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实验基地、思政理论课教师教科研专著出版资助、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研究;
教学改革与管理类: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创新建设、思政理论课教学课件建设、思政理论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用研究、思政理论课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体系研究。
根据财力状况、项目建设情况、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政理论课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上述项目。
第七条 建设工程省级建设项目分委托建设项目和竞争项目。根据周期、时间长短,项目又分年度一次性完成项目、延续建设项目。延续建设项目要建立分年建设计划,确保持续性。
第八条 具体省级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初,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公布年度项目类型、数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布置申报工作;
(二)高等学校或其他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每年9—10月组织项目评审并布置项目建设工作;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并公布年度项目名单,批准立项,拨付项目经费;
(五)批准立项的项目,要根据申报指南、项目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的任务、内容、目标、方法、措施、成果。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按期实施,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省级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实现;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三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项目经单位申报和省级评审通过后,由省财政安排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下达,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划拨,采取一次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两种形式,按照《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每年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人才培养费、研究经费等。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使用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级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对立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未开展实质性项目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结项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实地验收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省级建设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