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哲学意蕴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25   浏览次数:36

2011-11-19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教育的本质是人的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提升人的精神境界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个人完善和社会完善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外在传播与内在需要的统一

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究竟能够在何种范围和多大程度上为社会成员所接受,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成效如何,是内外两种因素促成的结果。一方面,它取决于核心价值体系的传播程度,取决于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灌输”程度。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核心价值观教育发生作用的内部机制,即社会成员对这种教育的需要、认同和主动选择。人不同于其他的动物,有着自觉的能动性,并且随着社会实践经验的丰富,其自觉能动性、选择能力逐渐增强。人的这种本性,决定了人从一开始对于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就是接受与拒斥、认同与否定、选择和摒弃并存的。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效果如何,在于主体对其需要程度、认同程度和选择程度。这是核心价值观教育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与外在的灌输相比,是更为根本性的因素。

人之为人,总是会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情操水平、不断完善自身的精神冲动。这种精神性的需要使人不盲目听从本能的驱使和欲望的牵引,而是依靠人的自觉意识和选择能力,动员全身心的力量来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因此,人会对充斥在社会生活中的精神产品进行甄别反思、去伪存真,摒弃那些缺乏内在合理性的思想观念,而选择那些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本质和规律、能够引领人的精神生活、能够促进个人进步和完善的价值观念。这样,人就会从精神需要的角度出发,理性认识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价值合理性及其对社会生活的整合和价值引领意义,从人的完善和意义世界建构的角度反思其对于人的精神价值。而一旦某种思想观念的教育变成了主体的“需要”,就会由他律的外在约束变成主体内在的自律约束,就会克服由灌输而导致的“异己性”和“排斥性”,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效果就会极大地提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新时期社会生活中的优秀精神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虽然各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实践要求,但其共同的指向是引领社会精神生活、安顿人的意义世界。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人的自我完善的精神需要两者之间有着契合之处。对于个人来说,他们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认同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价值认同根源在于其与完善自身和构建意义世界的精神诉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在形式上表现为“灌输”,但实质上,源于作为精神性存在的人的自我完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安顿意义世界的内在需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统一

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是该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掌握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它以软性的方式体现了意识形态的控制权和领导权。权力的强制性使核心价值观教育具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毋庸质疑,通过权力的强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可以大力推进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进程,减少教育中出现的梗阻,保障教育途径的畅通,使核心价值观教育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但仅仅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核心价值观教育是不完备的,形式合理性仅仅是完善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过程中,人们必然要对其内在的价值理念进行追问,对其价值合理性进行考量。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蕴含着价值合理性。随着全球化浪潮的逐步加快,各种文化间的影响和渗透也在逐步加剧。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道德相对主义大行其道,道德准则的普遍有效性受到质疑。具体到中国,文化多元、价值多元这一无可否认的事实背后实际隐藏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引领社会生活的某种无序和无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是凝聚全社会力量的精神纽带,作为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接纳和认同的价值体系,它力图消解各种价值主张之间的紧张和对立,使现存的各种价值观念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核心价值体系既不企图消灭各种价值主张,又要对各种主张进行价值引领和导向,把从社会生活中抽象出的、反映社会本质的共性问题作为教育内容。从价值认同的角度审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蕴涵的科学内涵,可以说,它是当前形势下整合社会力量、凝聚民族精神、实现共同理想的道德方案,是全中国人民的价值共识。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目标蕴含着价值合理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建设和谐文化。它立足当前的社会实际,提倡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尽其职、各得其所;不断协调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关系,更多地关心社会困难群体,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秩序;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立足于人对自然的较少剥夺,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和谐目标,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全面进步。

(关 健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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